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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勇劲、牟金丽与李寿明、程红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勇劲,牟金丽,李寿明,程红,李其伦,卢晓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勇劲,男,1978年7月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金丽,女,1981年11月2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寿明,男,1953年1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红,女,1953年7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其伦,男,1975年4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晓艳,女,1979年1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再审申请人朱勇劲、牟金丽因与被申请人李寿明、程红、李其伦、卢晓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勇劲、牟金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姜国审 判 员  王艳代理审判员  陶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