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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莉华、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伟、肖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莉华,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伟,肖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莉华,女,生于1993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系吴莉华之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春,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伟,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审被告:肖莉,女,生于1971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吴莉华因与被上诉人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吴伟、肖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莉华未预交上诉费99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向吴莉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9900元的通知后,上诉人吴莉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莉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