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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文群玩忽职守、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4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抗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群,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泉州市洛江区仙公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原主任、福建泉州市仙公山风景名胜区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鹏,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群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5)洛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文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文群的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三角四分,上缴国库。宣判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黄文群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抗诉人、上诉人黄文群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5)洛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