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军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军伟,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吸毒于2013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于2017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年2月2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军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赵某出庭,指控:1.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军伟在其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建设村20组7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孙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戴军伟在其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建设村20组7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寿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戴军伟在其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建设村20组7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寿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2017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戴军伟在其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建设村20组7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寿某、孙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军伟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吸毒劣迹、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戴军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戴军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军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军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7年7月19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零九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乐铭书 记 员 沈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