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宁与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680号原告:杨宁,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利辛县,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9485-5。法定代表人:王红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