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791号之一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实,男,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大连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曲德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4元,减半收取9687元,由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志宏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张宝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