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与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52号原告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住所地沭阳县十字社区施圩村魏庄组。投资人严培岩。委托代理人王敏,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2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郭福龙,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洲,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龙,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郭福龙及委托代理人王德洲、孙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于次日签收上述材料,但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十字社区岩石蛋鸡养殖场负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人民陪审员 许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