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3722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