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川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川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841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被告:苏州市川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保卫新村27幢303室。法定代表人:方仁洪。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川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被告苏州市川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纠纷业已解决。现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玲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