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常州市华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王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南湖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建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华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城东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香香,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王建芳,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华鼎粉末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顺心粉末喷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