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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广网视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怀集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广网视讯器材有限公司,怀集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04号原告:肇庆市广网视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江滨东路**号华英花苑*幢首层1C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2568298671A。法定代表人:何励炎,总经理。被告:怀集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植中辉,台长。原告肇庆市广网视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广网公司)与被告怀集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肇庆广网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广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广网视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2.86元,减半收取计1666.43元,由肇庆广网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