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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跃武,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张凯。委托代理人:柯子秀,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胡跃武,被告委托代理人柯子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FallInLove(恋爱)》等涉案150首MV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的著作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所涉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且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诉讼。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FallInLove》等150首M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3、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取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903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辨称,1、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版权。原告明确其享有的是歌曲MTV的版权,被告侵犯的是其放映权,但从MTV的属性来说,从世界知识产权对MTV的认定来讲,应属音乐作品,而非类似影视作品,故不享有著作权中放映权的保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MTV的性质作出界定,但不论MTV的性质如何,KTV经营者都没有侵犯唱片公司的放映权,KTV经营者也不应向唱片公司支付使用费。2、KTV经营者购买MTV唱片时获得了放映权,虽然在购买合同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转让的是某项或某些权利,但基于合同成立的目的解释,转让放映权是应有之意。MTV的发行报酬或售价中已经包含了放映权报酬,KTV经营者也不需要再支付报酬了。3、对于购买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行使放映权是否应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规定,购买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对MTV进行放映,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原告所说的在公众场所公开播放MTV,我方认为既然在交易中购买者已经取得了放映的权利,“公开再现”是放映包含的最本质特征,是否选择公开放映是购买者的自由,只要不妨碍公众利益,这并不侵犯唱片者的权利。4、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原始创作底稿佐证。即便专辑系该唱片公司制作,但该专辑中收录的原告所诉争的歌曲,本身有无得到词曲作者的授权和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录歌曲的合法性,则自然不享有著作权。5、KTV经营者对MTV的播放并非免费的,而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为KTV经营者在取得合法播放权之前至少是有被收费的,KTV经营者需要支付不菲的购买碟片的费用。6、对于价格的认定,音集协只是民间组织,其发布的价格不具有法律效益,更不具备约束力。就算音集协是合法的收费主体,版权代表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歌曲都授权于音集协,音集协就不应该让他们经营商支付所有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应当根据实际收入以及已经交纳的复制权费。7、关于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在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以每首歌曲索赔,是没有量化依据的,音集协提到的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8、音集协在没有与商家协商收费标准,明确所收费用的分配方式,没有推出正版歌曲库、没有卡拉OK系统的情况下便单方面强行收费,向商家提起诉讼,违反了《反垄断法》。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关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关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音像著作权授权及音像节目登记表的(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6号公证书、关于同意委托的证明书的(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有权代表原始版权人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证据二、《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原版光盘,证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始版权人;证据三、关于侵权作品保全(密封光盘)的(2016)湘岳楼证字第73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四、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刻碟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四没有异议。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音集协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复印件与原件均无异,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6年7月1日,案外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以下简称索尼音乐)与案外人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授权证明书》,合同第第三条约定:索尼音乐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3、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任何涉嫌非法以包括但不限于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因特网(INTERNET)传输、以有线或无线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音像节目的主体进行维权。在授权书后附上了音像节目登记表,该节目登记表中包含《FallInLove》等150首涉案作品。根据该节目登记表所标示的作品及对应的著作权人,《FallInLove》等150首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均系索尼音乐。2016年7月1日,案外人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人)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授权人)签订了《授权证明书》,第一条约定“授权人将其合法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授权包括授权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第二条约定“为了有效管理授权人授予被授权人的权利,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6年8月11日,案外人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内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第九条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洗浴、足浴、按摩、茶座、演艺服务、KTV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张凯。2016年11月16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公证处在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播《FallInLove》等150首涉案歌曲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作出(2016)湘岳楼证字第73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对岳阳铂金翰宫量贩KTV娱乐会所播放相关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摄像的过程及所摄视听资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谈俐、韩博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张建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7点30分来到岳阳铂金翰宫量贩KTV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的720包房内进行消费。公证员检查了摄像人员的数码摄像机,确认无任何数据。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在该会所的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恋爱、表露我心等305首歌曲,并对所点歌曲进行了节选播放,录像人员对播放画面及包房内的环境进行了摄像,摄像完毕,录像人员将摄像机内的内存卡交由公证员保管。2016年11月18日,公证员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张建一起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常新快印中心将上述过程中摄像的内容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经当庭拆封并播放该光盘,可见《FallInLove》等150首涉案歌曲的点播过程,每首歌曲左上角唱片公司标示均显示为“Sonymusic”。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正版光盘进行比对,该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包含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刻碟费400元,消费503元,共计1903元。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表演者、造型、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为保全证据而消费的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综上,本院以被告每首音像作品赔偿原告550元损失和合理费用计算,共计844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FallInLove》等共计150首音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84403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42元,被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