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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续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续秀英,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明与被执行人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续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明借款本金43000元;二、被告续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玉明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4300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与前款同时履行。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4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