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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高月红、赵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高月红,赵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396号原告王俊霞,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高月红,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赵小方,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月红之夫。原告王俊霞与被告高月红、赵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俊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倪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