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文均与陈远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均,陈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均,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远贵,男,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5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远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陈文均与被执行人陈远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远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均借款50000元,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龙湾国际小区号房屋折抵给申请人陈文均所有,申请执行人陈文均向被执行人支付房屋价值剩余款项2127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远贵位于宜高县庆符镇龙湾国际小区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远贵所有。二、买受人陈远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全部过户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