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雪红与潘京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红,潘京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773号原告:张雪红,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潘京生,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张雪红与被告潘京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红与被告潘京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押金632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月租金6400元,期限一年,押金64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约,并将租金标准变更为每月7000元。半年后,被告将租金涨至7500元,原告因搬家不方便,故而同意。2017年2月,原告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将于3月1日退房,并于2月28日搬完家、交还电卡等。但被告一直拒退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潘京生辩称,认可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认可收取过原告押金6400元。原告在2017年3月5日交还了房屋钥匙、电卡,但是原告搬走时有损毁,部位包括墙面、冰箱、灯、开关、橱柜、衣帽架、下水管道、花洒、马桶盖。另外,房屋太脏了,被告找保洁做了三四次才能看得过去。2017年3月25日,被告委托中介代为出租,中介又过了半个月才租出去。被告认为,从3月5日到房屋再次出租这段期间都是原告耽误的,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押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4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期限一年,每月租金6400元,押一付三。次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押金6400元。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合意续约。2017年2月1日,原告告知被告,将于2月底后退租。2月28日,原告将涉案房屋的一把钥匙交付被告。3月5日,原告将电卡和其他钥匙交付被告。关于涉案房屋屋内物品损毁的问题,原告认可卧室的2个开关面板、橱柜柜门的2个合页系己方人为损坏、丢失,并同意就开关面板赔偿30元,就合页赔偿44元。被告出示了照片,以证明物品损毁情况,原告认可是涉案房屋的照片,但认为照片视觉效果不清晰,图片下面的文字说明与图片内容不相符,没有与原告租房之前的房屋情况作对比,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情况;除前述开关面板和合页外,其余均属正常使用。被告还出示了收据和材料明细单,以证明自己找人修房花费情况,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关于涉案房屋卫生情况的问题,原告出示了收据和发票,以证明自己做了保洁工作,并有相应支出。被告认可上述证据,并认为原告确实做了保洁,但是没做干净。被告出示了发票,以证明自己又做了保洁工作,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后,未再续签书面合同,故房屋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2月1日告知被告将于2月底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故双方的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现原告同意就开关面板和合页赔偿被告共74元,本院不持异议。被告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原告人为损坏,及卫生情况不好;亦未能出示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因原告之故延迟出租,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押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雪红押金六千三百二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京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