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麻福敢、李晓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福敢,李晓雯,凌得运,梁香梅,陈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8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麻福敢,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晓雯,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执行人凌得运,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梁香梅,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陈栢坤,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麻福敢、李晓雯、凌得运、梁香梅、陈栢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27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麻福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晓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凌得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梁香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陈栢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麻福敢、李晓雯、凌得运、梁香梅、陈栢坤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香梅名下银行财产5050元。被执行人陈栢坤自行交纳罚金2050元,其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麻福敢、凌得运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0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