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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景亮、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景亮,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97号原告:李强,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景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景亮、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强承担。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