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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亚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辉,曾用名XX,男,27岁,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号码6103211989********,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组**号。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侯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亚辉酒后驾驶陕CNW5**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渭滨区蟠龙大桥南口处与贺健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纠纷,经随后赶来的高新大队民警进行酒精测试,李亚辉呼气测试为189mg/100ml,后将其带至宝鸡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抽血进行检测,李亚辉血液乙醇含量为103.49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亚辉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结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贺某、王某、李某甲、李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李亚辉的供述及辩解,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亚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起止日期另行裁定,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