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新乡市百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薛辉、薛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百川建筑设备租赁站,薛辉,薛朋,穆树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391-1号原告:新乡市百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朱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87056133K负责人:常洪昊任总经理被告:薛辉,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薛朋,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穆树亮,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百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百川租赁站)诉被告薛辉、薛朋、穆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川租赁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树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川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百川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穆树亮的起诉。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审判员 李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