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俊与冯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冯宝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958号原告:吕俊,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冯宝庆,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诉被告冯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以其想与被告冯宝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俊负担。审 判 员 聂慧锋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