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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俊与冯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冯宝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958号原告:吕俊,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冯宝庆,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诉被告冯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以其想与被告冯宝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俊负担。审 判 员  聂慧锋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