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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黔23**执249号之一申请人杨某,女,1974年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居民,住xx县xx街道xx路xx小区xx单元。被执行人罗某,男,1974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教师,住xx县xx镇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案件款人民币47200.00元、案件执行费60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三项共计48308.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xx小学有月工资收入xx余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某在xx小学的工资每月3800.00元至望谟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谟县支行,开户账号:23965001040010184,户名:望谟县人民法院。扣划期限自2017年8月起至本院通知停扣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