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梦雄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21行初40号起诉人:郭梦雄,男,1973年3月25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郭梦雄的起诉状。起诉人郭梦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付起诉人三级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0至2012年在湘潭县长岭煤矿井下从事采掘工作,并参加了工伤保险,因井下灰尘厚重,致起诉人经常性气促、咳嗽,经相关部门签定为尘肺三期、工伤、伤残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人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待遇,但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足额赔偿起诉人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郭梦雄因工致残,于2013年11月,在湘潭县谭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原湘潭县长岭煤矿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6月,根据起诉人郭梦雄的申请,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全部履行完毕,现起诉人郭梦雄反悔,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梦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才虎审 判 员 周文新人民陪审员 徐静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思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