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赫奕,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法定代表人王佐倩,经理。被执行人王佐倩,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以就上述调解书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9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