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素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素容,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租住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梁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素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季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素容及其辩护人梁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周素容在其租用的成都市温江区柳河路一自建小区2楼1号房内,摆放9台1人座翻牌机供他人赌博,期间,盈利人民币35700元。同月14日11时2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大队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挡获赌客蒋某、小工曾某,查获人民币2300元、记账单3张。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科依法认定:上述翻牌机属赌博机,折合为9台人机数。为支持上列起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素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素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素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周素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综合犯案时间、社会危害程度、预缴罚金,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周素容在其租用的成都市温江区柳河路一自建小区2楼1号房内,摆放9台1人座翻牌机供他人赌博,期间,盈利人民币35700元。同月14日11时2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大队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挡获赌客蒋某、小工曾某,查获人民币2300元、记账单3张。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科依法认定:上述翻牌机属赌博机,折合为9台人机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蒋某、沈某、曾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认定书,租房协议,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素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周素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周素容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素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素容违法所得人民币3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枫人民陪审员 鲜 平人民陪审员 姜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露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