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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贵堂与王软科、王丙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堂,王软科,王丙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蒋贵堂,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软科,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丙达,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贵堂与被执行人王软科、王丙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软科、王丙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贵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1075.36元,垫付诉讼费10583元,保全费200元,鉴定费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贵堂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