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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仕蓉与牟东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蓉,牟东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261号被告:牟东元,男性,汉族,1959年1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郑仕蓉,女性,汉族,1964年0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郑仕蓉与牟东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仕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东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仕蓉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