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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039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住靖远县。原告��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9800元(口头协议每月6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共计79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债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款。李某辩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是否借原告钱我忘了,是否约定利息我忘了,原告只在2017年催要过。我在2013年做了手术,有些事记不清了,这3万元是我们之前一起玩赌博时欠原告的3万元,我在这期间陆续还过1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现持有借款人为李某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李某,2010.6.18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李某作为借款人向刘某借款的原因。李某主张该债务系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因李某未提供证据对其进行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于借款本金问题,李某陈述其还过1万元,刘某认可李某还款1万元,则还有2万元的借款本金未偿还。对于利息问题,李某不认可双方有利息的约定,且借条上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对于刘某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刘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刘某负担747元,李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志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