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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闫青春、王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1执157号本院在执行闫青春与王晋文、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晋文、王春兰未在指定期间内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晋文、王春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