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48号罪犯杨兆,曾用名杨兆坤,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陵县教育局家属楼*单元***室。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以(2015)黄陵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兆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兆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