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玉东、郑宪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玉东,郑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50号申请人:侯玉东,男,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郑宪利,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人侯玉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宪利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宪利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侯玉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