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59-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6年1月7日出生,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恩泽,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张某1,女,汉族,1996年11月16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