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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845南京菲利西亚食品有限公司与程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菲利西亚食品有限公司,程宝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菲利西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5号2008室。法定代表人:陶祝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宝平,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宜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菲利西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西亚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宝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菲利西亚食品公司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程宝平同意菲利西亚食品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菲利西亚食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南京菲利西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