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佩与被告陈世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陈世强,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5号原告:高佩,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陈世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燕,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高佩与被告陈世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强、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1月24日偿还。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并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世强、陈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高佩与被告陈世强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8日,被告陈世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被告陈世强中国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陈世强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佩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定于2016年11月24日归还。借款人:陈世强2016年10月11日”,被告陈世强在借期届满后,未能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陈世强与被告陈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陈燕经营南京强燕运输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手机支付宝截屏图片、开户许可证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世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给付利息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陈世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仅约了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故逾期利息应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照你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告陈燕与被告陈世强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燕应与被告陈世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强、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佩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陈世强、陈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刘 云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