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颜海宾与葛献、陈敬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宾,葛献,陈敬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870号申请人:颜海宾,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XX华。被申请人:葛献,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陈敬芳,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海宾与被申请人葛献、陈敬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一审案件审结后上诉期间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葛献、陈敬芳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献、陈敬芳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