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0672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672号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岛丽园8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6878320U。法定代表人:温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蒋琴,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