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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吉友与张建、王春光、刘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吉友,张建,王春光,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魏吉友。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魏吉友与张建、王春光、刘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