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吉友与张建、王春光、刘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吉友,张建,王春光,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魏吉友。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魏吉友与张建、王春光、刘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