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霞申请执行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霞,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866号之二申请人何霞,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XX胜,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何霞与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XX胜名下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是XX胜个人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胜的账户存款(账号:623****户名:XX胜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占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