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家俊,程福清,柴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22号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81024-X。被执行人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马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570114。被执行人程家俊,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程福清,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柴腾胜,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家俊、程福清、柴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福清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东街及万年县陈营镇江泥生活区有2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柴腾胜在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南路西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福清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正大东街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01-××9,面积为:121.93平方米)及万年县陈营镇江泥生活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20-××3,面积为:36.18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柴腾胜在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南路西房屋一栋(房权证号为:01-××3,面积为:510.4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