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银德与王生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银德,王生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43号原告:岳银德,男。被告:王生俊,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代表人:徐文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万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银德与被告王生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银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生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银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银德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25元,由原告岳银德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