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王建龙,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7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4412481D。主要负责人:徐志相,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后凌湖,组织机构代码60967028-2。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0967772-4。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399号21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60823644-1。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被执行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321103-4。法定代表人:常伟生。被执行人:王友娟,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王建龙、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王建龙、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友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14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