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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晋江爱乐假日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晋江爱乐假日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604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室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R。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爱乐假日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阳光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法定代表人:林世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乐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于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智足速录员  丁婉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