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新清与戴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清,戴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514号原告:杨新清,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电话:152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燕,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冬,男,1990男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原告杨新清与被告戴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新清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戴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清撤诉。案件受理费719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763.4元,由原告杨新清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