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振江与魏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江,魏成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23号原告:胡振江,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魏成民,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胡振江与被告魏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原告胡振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