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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振江与魏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江,魏成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23号原告:胡振江,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魏成民,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胡振江与被告魏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原告胡振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