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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树东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树东,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再审申请人李树东因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行终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的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李树东在法院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了传票,但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李树东在本院指定的日期没有到庭接受询问,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树东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