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财保9号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四川中益吉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2万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限额42万元)。2017年7月19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四川中益吉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2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兴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