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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文峰、姜传香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峰,姜传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14号原告:蒋文峰,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姜传香,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峰,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安徽省马鞍山市太白大道3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5036T(1-1)负责人:许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蒋文峰、姜传香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蒋文峰、姜传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蒋文峰、姜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文峰、姜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蒋文峰、姜传香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