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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正仁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正仁,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正仁,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楠。职务:局长。再审申请人赵正仁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吉0502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正仁再审申请称:政府办公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伪造病历、诊断等材料,通化市人社局批准病退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重复起诉的理由虽有不当,但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正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丽晶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