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金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婷,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婷,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副总经理。高金婷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金婷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