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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克冬申请执行李勇军、程宵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克冬,李勇军,程宵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10号申请执行人钟克冬,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程宵鹤,女,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钟克冬申请执行李勇军、程宵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克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军、程宵鹤银行存款151.74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